第7章第7-2-1节(a)任何人不得从事或管理本章所述和指定的业务、专业或职业或行使本章所述和指定的任何特权,除非通过支付与本章所述业务、专业、职业或特权指定相反的地方营业税,从市财务主管处获得市地方营业税收据。
(b)应向其征收地方营业税的人员应解释为下列人员:
(一)在本市设有常设营业场所或者分支机构,享有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或者管理业务的特权的;
(二)在本市设有常设营业场所或者分支机构,以享有在本市管辖范围内从事或者管理任何专业、职业的特权的;
(3)不符合上述(1)或(2)的规定,并且在美国宪法第一条第8款不禁止征收地方营业税的州际贸易中从事任何业务或从事任何职业或专业的任何人。